外包风险在法律上如此清晰的事宜,缘何又会出现“扑朔迷离”呢?广州劳务派遣公司专家认为有三方面原因:
原因1:从发包方的角度看,外包目的存在模糊性,招聘VS成本VS风险VS合规VS专业化分工,定位不清晰。
原因2:从承包方的角度看,外包视野的局限性,将外包风险等同于用工风险,无视经营风险。
原因3:从员工的角度看,外包认知的困难性,承包方严重缺位,发包方无处不在,对身份迷惑又坚定。
当企业因为招人难,而选择供应商,供应商提出为企业提供外包服务,双方建立外包关系时,此处外包实质是“招聘外包”。
当企业因风险原因,无法在社保、加班等方面实现合法用工,又面临严厉的监管环境,而选择供应商,企业提出建立外包服务,双方建立外包关系时,此处的外包实质是“替罪羊外包”。
当企业因成本原因,内部薪酬、福利成本过高,又不愿意在非核心业务上全员给予,而选择供应商,企业提出建立外包服务,双方建立外包关系时,此处的外包实质是“市场化薪酬福利外包”。
当企业因派遣工政策受限,又不愿将多余的派遣工转为合同工,又离不开多余的派遣工,而选择供应商,企业提出建立外包服务,双方建立外包关系时,此处的外包实质是“用工模式调整下的外包”。
当企业因专业化分工需要,将非核心业务剥离,由更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来承接,进而降低成本转移风险时,双方建立外包关系时,此外的外包实质是“业务外包”。
而当所有人在谈外包时,大家谈的外包语境都是“业务外包”,在此情形下,风险的归属没有任何争议,就是如前所述,归承包方独自承担。